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縣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以下簡稱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責任,督促責任單位責任人員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安化縣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有錯無為問責辦法(試行)》(安辦字〔2007〕27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專項整治行動中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堅持依法行政、權責一致,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和機構,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村(社區居委)級組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工作人員。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條 擔負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在專項整治行動決策、執行、監督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處理:
1.組織領導不力,人員、經費未保障,工作責任不落實,檢查、督促不到位,致使專項整治行動不力,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非法采礦、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案件頻發或積案多未處理的;
2.部署安排不周密,群眾思想疏導、整治現場安全警戒和整治清理善后工作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3.對管轄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違法建筑及房地產開發查處不力,不按規定下發法律文書,不依法實施強制停工、及時拆除或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屢禁不止的;
4.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情況,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實施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違法建筑和非法房地產開發,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違法建筑和非法房地產開發行為,未及時妥善處理,致使矛盾激化,導致群體性上訪或發生惡性事故的;
5.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專項整治行動指揮部的決定、指示、命令,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6.對本單位實施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非法采礦、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行為的工作人員教育、監管不力的;
7.違反規定對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擅自予以核準通過的;
8.以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方式變相支持違法用地、非法買賣土地、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或為違法建設行為逃避法律責任提供幫助和便利的;
9.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五條 全縣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和機構,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村(社區居委)級組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處理:
1.直接組織實施或者參與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且拒不按規定拆除的;
2.直接參與或縱容非法占地建房、非法買賣土地、非法采礦的;
3.未取得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行政許可手續或者違反已批準許可范圍占地建設的;
4.參與非法出租、出讓或轉讓土地,支持或變相支持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的;
5.唆使、縱容、庇護、放任親友及他人實施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的;
6.為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出具虛假材料、提供虛假證明的;
7.不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8.不協助規劃執法部門調查核實、送達法律文書和不履行勸導助拆等義務的;
9.干擾、阻撓、抗拒或煽動他人干擾、阻撓、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相關公務活動的;
10.其他參與違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及阻撓專項整治行動的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及運用
第六條 責任追究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誡勉談話;
3.通報批評;
4.黃牌警告;
5.停職檢查;
6.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7.免職。
前款規定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及受到第3至7項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受到第5至7項責任追究的人員,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七條 責任追究過程中發現需追究紀律或法律責任的,移交縣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由縣專項整治行動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有錯無為問責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涉及縣管領導干部的,由縣問責辦報請縣問責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由縣專項整治行動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問責:
1.上級機關和領導有指示、批示;
2.群眾有事實依據的投訴舉報;
3.媒體曝光;
4.工作檢查、督查、考核、暗訪中發現問題;
5.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指揮部要求查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機關聘用、借調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專項整治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縣問責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