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省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1〕 137號)、《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益陽市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益政發〔2011〕2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推進“3+2”發展、致力綠色崛起戰略,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創業環境入手,以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調節、自主創業為基本原則,以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為主線,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強化創業服務培訓,改善創業環境,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二、工作目標
健全政府職能部門共同組織、社會各界主動參與的創業工作管理服務體系,建立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打造寬松、和諧、充滿生機活力的創業環境,形成全社會崇尚創業、支持創業、競相創業的良好氛圍。實現2012年到2014年,全縣可選用創業項目不少于100個,完成創業培訓3000人,幫助1000名城鄉勞動者實現成功創業,帶動就業6000人以上,全面完成省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各項工作任務的目標。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工商政策
1.放寬準入領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人員開放;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鼓勵各類創業人員進入;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人員通過參股、聯合、并購、獨資方式,參與各個領域的投資建設。
2.放寬登記條件。允許具備條件的創業者,直接申辦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受限制;允許企業跨行業經營,尊重企業對經營范圍的表述;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才能取得許可證或資質證的,可在提交立項批準文件后,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為“項目籌建”,注明“籌建期間不得開展經營活動”和有效期限;改制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限制項目的,只要審批文件在有效期內,可不再辦理審批手續;創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的,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3.放寬集團組建條件。城鄉各類企業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母公司注冊資本放寬為1000萬元,子公司放寬為3個,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放寬為2000萬元。鼓勵外商參與我縣企業的兼并重組,經發改和招商部門批準,可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4.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本縣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經申請人申請,市、縣工商部門核準,其名稱均可分別冠以“益陽(市)”、“安化(縣)”字樣。
5.放寬注冊資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主體,注冊資本(金)達到3萬元以上的,均可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單位和個人投資1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許公司注冊資本(金)兩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五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出資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冊資本的70%;創業者申辦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6.放寬企業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創業者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并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允許非生產類、無污染、不擾民的企業將商住房和住宅作為企業場所;創業者在各類工業園區內申辦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如確實無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的,可依據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房屋或土地歸屬證明文件,登記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
7.推行名稱預先核準制度。創業人員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可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核準期限為6個月;個體工商戶登記后,營業執照有效期限不作限定;超出核準的一般經營范圍不予罰款處罰。
(二)稅收政策
1.對創業人員創建的商貿、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和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規定期限內審批的,按規定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地稅部門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在地稅部門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創業人員自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3年;取得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證書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
3.創業人員下鄉創辦、領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或從事特色種養業的,享受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其中,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等國家規定免征或減征項目的所得,可按國家稅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4.殘疾人自主創業,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各類企業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人數和比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5.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后,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創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依法規定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創業企業經認定、審核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器設備、非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等固定資產時,所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可全額抵扣(不包括廠房、建筑物等不動產及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
8.個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標準:銷售貨物的為20000元/月,銷售應稅勞務的為20000元/月,按次納稅的為500元/次或日(不包括個人房屋出租)。從事個體經營應稅營業額未達到20000元/月的,免征營業稅。
9.自2012年1月1日起,經過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創業對象辦理稅務登記的,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三)財政政策
1.設立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獎扶資金。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扶持和獎勵基金,多渠道籌措資金,保證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的基本需求。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促進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我縣聚集,推進全縣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采取考核獎勵等措施,對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成功創業者和鄉鎮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提高扶持創業投資的積極性。
2.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需租賃場地經營的,可按年租金的20%給予一次性經營場地租賃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符合資助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對象可按規定享受0.5-2萬元的一次性創業扶持資金。
3.對創業人員投資加工業、旅游業、農業產業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內的,經招商部門確認完成實際投資后,由財政部門對投資者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投資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4.對創業人員創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節能、減排、環保”政策的企業,由縣財政視財力情況,按地方稅收超收情況適當安排獎勵扶持資金,支持企業發展。
5.凡戶口在本縣,從事服務業、加工業、商業及種植業、養殖業的貧困殘疾人,經申請人申請,縣殘聯會同人社部門審核后,可享受5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6.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建立審批、擔保、貸款發放的“一站式綠色通道”,提高小額貸款發放效率。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擔保運行機制,由縣財政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并根據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于彌補擔保基金的不足。實施小額擔保貸款回收考核獎勵工作,按照當年實際貸款發放額和到期回收率,分別對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或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
(四)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創業項目。當年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優先安排貸款資金。建立政府、銀行、企業協調聯席會議制度,推進政府、銀行與企業的溝通聯系,搭建政銀企交流合作平臺,有效解決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通過股票上市、企業債券、項目融資、產權置換等方式籌措資金。
2.加大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門檻,簡化貸款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積極探索新型擔保貸款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對創業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鼓勵利用各種社會資本投資創辦企業,支持初創型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創業者通過典當等多種方式獲取創業資金,引導民間信貸資金支持創業。
3.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整合擴大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本金規模,擴大擔保業務和擔保規模,為創業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4.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條件。允許申請人選擇財產抵押擔保或提供反擔保人,將反擔保人范圍放寬至有穩定收入的政府公務人員。
5.提高小額貸款額度。經過創業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創業對象,經培訓機構推薦,可優先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機構對新創業個人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自主或合伙創辦的企業,可按其吸納人員的數量和人均5萬元以內的標準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
1.對辭職創業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人事檔案轉入縣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中心實行免費代理,并由縣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中心協助辦理各種繳費以及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和評審事宜。
2.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免收人事代理費,5年內免費參加創業指導、發布有關信息、進入人才庫。在公務員招錄方面,其創業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免費認定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指標為創業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職稱;在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時,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優秀自主創業專業技術人員。
4.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且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照規定履行了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創業型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向人社部門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應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之和,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5.創業型企業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的崗位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6.為有創業愿望和創業能力的登記失業人員,特別是軍隊退役人員、高校畢業生、失地農民、殘疾人、返鄉創業的農民等城鄉勞動者免費提供創業培訓,免費提供專家咨詢、指導和服務,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7.積極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無償給予創業資金扶持。
(六)土地政策
1.民營經濟發展用地選址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全民創業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指標。
2.創業主體使用國有土地,除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可采取租賃方式用地,但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實行租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建設用地興辦企業,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3.各類創業主體可以經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創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鼓勵高新技術企業二次創業向園區集中,優先供地。
(七)其他
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健全創業培訓體系
(一)擴大創業培訓范圍。將創業培訓對象由下崗失業人員擴大到高校畢業生、復員軍人、殘疾人、征地農民、返鄉農民工等城鄉各類人員,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全部納入創業培訓范圍。重點開展創業培訓進社區、進校園、進鄉鎮“三進計劃”,建立滿足城鄉各類人員、不同層次創業要求的培訓體系。
(二)創新培訓模式。各類職業教育培訓學校和定點培訓機構要開設創業教育和創業指導課程,增強在校學生的創業意識和潛在創業能力。全面實施“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項目,面向廣大勞動者開展創業意識培訓,激發創業熱情;面向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開展創辦企業培訓,增強創業能力;面向成功創業者開展改善和擴大企業能力培訓,提升企業的穩定性和競爭力;逐步實行本土化,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
(三)提升培訓層次。將創業培訓的重點向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專利持有人及有市場前景和帶動就業規模較大的項目持有人轉移。通過創業大講堂等形式,積極探索在中專、技工學校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并對部分中專、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工作。
(四)加強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實施創業培訓師資培養計劃,擴大師資隊伍規模,提高師資隊伍素質,建立專業化創業師資隊伍。2012年培養創業培訓師4人,2013年培養4人,2014年前全縣創業培訓師達到8人以上,創業培訓基地教師全部實行持證上崗。
(五)開展創業實訓。充分利用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等適合創業的場所,建設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創業實訓基地,安排經過創業培訓的人員到基地進行實訓,提高其創業實踐能力。2014年前,在全縣適合勞動者創業的生產加工、商貿零售、服務等行業中篩選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企業,建立10家以上創業實訓基地。
五、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一)加強創業指導服務
1.成立安化縣創業指導中心。負責全縣創業工作的綜合管理,開展創業指導,免費為自主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信息、政策咨詢、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后續服務等“一條龍”創業指導服務,形成縣、鄉鎮和社區(村)三級創業指導服務體系。
2.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和示范點。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原則,積極創造條件,通過爭取政府投資、鼓勵多方投資等方式,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創業園、創業街和創業孵化區等創業基地和示范點建設。2012至2014年,全縣建好5個以上定位準確、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規模達標、服務高效、成效顯著的創業孵化基地和示范點。重點抓好江南、梅城工業園和東坪創業一條街等孵化基地的建設。
3.加強創業咨詢專家團建設。組織一批具備企業管理、市場開發、項目策劃推廣等特長的專業人才以及熟悉經濟發展和創業政策的公務人員組成創業咨詢專家團。縣本級的創業咨詢專家團專家不少于5人,鄉鎮的創業咨詢專家團專家不少于3人。創業咨詢專家團主要開展一對一創業指導服務,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介和創業見習服務,指導制定項目計劃書等。
(二)加強創業信息服務。整合資源建立“安化創業網”,及時發布創業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信息;建立和完善創業項目庫,多渠道轉化、開發一批行業性、引導性創業項目,滿足不同群體的創業需求;鼓勵優先開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具有安化特色的項目,重點鼓勵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型、生態旅游型、農副產品深加工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型和專業服務型等創業項目;設立創業項目(成果)展示廳,巡回展示創業項目、創業產品、創業成果。
(三)優化創業服務環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服務理念、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的創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公開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開辟創業“綠色通道”;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堅決杜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行為。
六、建立健全工作考核體系
(一)健全目標責任和考核體系。建立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統計指標體系,具體細化全員創業活動指數、創業活動對就業的貢獻率、創業活動對企業成長的貢獻率、創業培訓后創業成功率、創業服務滿意率等5項指標,將省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及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每年由縣績效辦和縣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報告制度。各地各部門單位每季度向縣創建辦報告創建工作和政策落實情況。縣創建辦每半年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三)建立運行配套機制。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從實際出發,按照要求抓緊制定、完善和落實創建工作的配套措施。凡符合享受相關政策的創業主體,堅持政策服務上門、落實到位;凡屬辦理審批、審核、登記、核準、備案手續環節中的政策,各責任單位要在相應環節予以落實;凡屬經營過程中的政策,各責任單位要制定補貼、返還、獎勵具體辦法并予以落實。
七、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2年1-5月)
1.成立安化縣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縣、鄉鎮兩級建立創業指導中心。
2.組織舉辦安化縣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啟動儀式。
3.開通“安化創業網”專業服務網站。在安化電視臺設立“創業集結號”專欄。
4.編發《創業指導手冊》,匯集政策法規、資金籌措、開業登記、創業知識、創業項目等內容。
(二)實施階段(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
1.制定加快推動全民創業的政策文件,有關部門制定出臺創業扶持配套政策。
2.建立創業服務對象數據庫動態管理制度。每月由各鄉鎮創業指導中心申報創業對象跟蹤服務名單。
3.為創業對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服務。
4.各定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創業培訓,篩選創業扶持對象,重點跟蹤服務。
5.舉辦SIYB師資培訓班和師資提高班,培訓創業授課老師。
6.縣、鄉鎮兩級組建創業咨詢專家團。
7.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和示范點,由縣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認定,并授予創業孵化基地和示范點牌匾。
8.縣、鄉鎮兩級創業指導中心每季度召開一次創業項目推介會,每次推介項目不少于10個,開展咨詢和項目評估活動,確定扶持項目。
9.縣、鄉鎮兩級創業指導中心及時發布創業信息、創業優惠政策,并保持與創業者之間信息對接,協助創業者辦理營業執照、小額貸款、場地租賃、人員招聘等事宜。
(三)總結階段(2014年7月至9月)
1.由縣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地各部門單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情況進行驗收評估,全面總結推介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典型經驗和成功做法。
2.整理相關資料,迎接市考核評估組的考核驗收。
3.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創業成果突出的創業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安化縣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要建立定期溝通的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或半年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召集舉行會議,通報工作進展,研究難點問題。各地各部門單位要深刻認識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認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創建工作取得實效。
(二)營造創業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各類民間組織作用,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廣泛宣傳自主創業的重大意義、創業理念、創業基本方法、優惠政策、激勵措施和工作進展。各鄉鎮要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永久性宣傳標志。各成員單位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宣傳標語、板報、宣傳欄等多種載體,宣傳創業政策,及時報道本單位活動開展情況。樹立各類創業典型,發揮典型的示范激勵作用。公開評選和表彰一批創業之星,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全民創業熱潮中來。營造全社會尊重創業、支持創業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協調配合。各地各部門單位要加大協調服務力度,重點解決資金、土地、項目等方面的實際問題。人社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創業者的扶持,認真落實各項補貼政策;金融部門要最大限度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工商、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措施,簡化登記手續;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查處損害創業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優化創業環境;宣傳、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部門要積極宣傳創業政策,推介創業典型,營造全民創業氛圍;農業、畜牧、扶貧等涉農部門要做好創業項目的采集、評估和建設;設計部門要開展創業數據的統計、上報和發布;行業協會要做好項目推介,為創業者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編輯: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