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化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一中隊原中隊長楊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楊某以打白條收取處罰對象罰款、向所管轄國土所收罰沒“預交款”、收取所管轄國土所上交罰款,以及以公家名義向他人借款等多種形式,共計收取違規用地罰款、罰沒“預交款”及借款160余萬元不入賬,全部被其挪作個人建房和還賭債,至今無法向單位歸還所收款項。
“楊某挪用公款案暴露出的基層土地執法亂象,應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9月15日,安化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如是說。
既作處罰決定又收罰款
安化縣共有23個鄉鎮和一個區,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下設兩個執法中隊,楊某所在的執法一中隊于2008年4月成立,管轄梅城鎮等7個鄉鎮的國土所,主要職責是指導國土所進行土地、礦山執法,執法監督,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等。
2007年10月23日,安化縣國土資源局召開會議,傳達上級召開的關于土地執法、土地調查、規劃編修等有關會議精神,由此拉開了全縣“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的帷幕。
“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由縣政府牽頭,鄉鎮政府與基層國土所聯合行動,主要任務是清理整頓違法用地、非法采礦行為。2007年和2008年該項行動的規模不是很大,大規模清理整頓主要集中在2009年。
因為安化縣是山區,人多地少,而且原來的土地規劃也不太合理,規劃中的宅基地較少,所以,國土局根據處罰對象違規用地的實情,大部分情況下采用罰款這種形式來進行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如果這項規定執行到位,可以有效預防腐敗,楊某也就無機可乘了,但可惜的是,這項規定成了墻上的擺設。”辦案檢察官痛心地說。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被處罰的人有的直接將錢交到國土所,有的交到執法中隊。收到罰款后,國土所、執法中隊將錢交到國土局,開了票后再給處罰對象。而在2009年“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期間,由于查處力度比較大,處罰的對象、金額增多,為了方便繳款,經國土局與縣政府同意,兩個執法中隊都可以領取正式罰沒款票據(非稅收據)開票。
先繳罰款后處罰
安化縣經濟條件一般,大多數人不是很富裕,違規用地人建好房子后大多手中剩不下多少錢了,有的還欠了一些外債。為此,房子建好后,他們大部分都到外面打工賺點錢補貼家用。這樣一來,即使國土局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由于找不到違規用地人,罰款收不上來。
“為了保證處罰能執行到位,在違規用地人已建好一部分房屋,又制止無效的情況下,我們讓違規用地人預先交一部分錢作為日后的罰款。因為這錢是在作出處罰決定及處罰結論之前收的,所以一般我們先給他們打一張白條,待處罰結論下來后,再按處罰結論開正式票據。”楊某歸案后對他們當時的執法情況作了這樣的交代。
很顯然,這種打白條收錢、預先收錢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且,收上來的預交款,國土局也不收,因為沒有辦法做賬。于是,這些錢就先放在各國土所、執法中隊,等作出處罰決定和處罰結論后再作處理。據統計,楊某經手的打白條“預交款”就有7萬元。
雖說當時規定,處罰結論作出后,預先收取的罰款比照處罰結論定的數額,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處理,但楊某是有條件的,即被處罰當事人找了關系,多交的預交款才給退,否則就不給退。
不管是楊某所在的執法中隊打白條收取處罰對象的罰款,還是所管轄的國土所上交的罰款,楊某都沒有按規定交到國土局。
挪用公款還賭債
2008年6月,楊某來到下轄的長塘鎮,當時正是賭場開得最火的時候。看到賭場里有人玩“斗牛”,楊某就去試了一下手氣,結果贏了1.7萬余元。
初試身手就有斬獲,嘗到甜頭的楊某漸漸喜歡上了“斗牛”,而且賭癮越來越大,一有空就去。他的牌也越打越大,一手牌輸贏幾千元甚至上萬元,但他總是輸多贏少,最多的時候,一個晚上就輸掉了17萬余元。急于扳本的他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在三個月內就輸掉了80余萬元,其中有70余萬元是從幾十個高利貸主手里借來的。
70余萬元的高利貸,連本帶息高就是160余萬元。債臺高筑,楊某不知如何來還。面對追債的債主,他打起了手中公款的主意,開始挪用收來的罰款還債。
為盡快還債,他還想在老家建一棟10層高的房子,用賣房子的錢還債,可建房子需要幾十萬元,錢從哪里來?他仍然是挪用罰款。
2009年11月,安化縣梅城、樂安兩個國土所所長發現交到楊某手里的罰款沒有上交到局里,于是向局領導反映了情況。安化縣國土局經調查核實,將楊某停職,并督促他盡快把錢上交。
楊某向領導寫下了保證書,提出等把房子的手續辦好,賣掉房子或用房子抵押貸到款后再還錢。由于材料不齊全,建設規劃部門沒有為他辦理房子的相關手續,因此到了年底他的房子也沒有賣出去。一想到自己不僅沒法跟領導交代,還天天被債主上門逼債,楊某躲到了廣東江門,說去搞點工程,賺錢還債。
2010年11月17日,安化縣檢察院接到該縣國土局的舉報。不久,楊某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查明,2008年至2009年,楊某共計收取違規用地罰款、罰沒“預交款”及借款160余萬元不入賬,全部被其挪作個人建房和賭博。
將罰繳分離制度落到實處
“楊某挪用公款案反映出的在土地管理中以罰代拆的現象,值得警惕。”辦案檢察官在分析該案時說,楊某所在的執法中隊采取的做法是,凡是違反法律條款的,都一罰了事,而且是先讓交罰款,后作出處罰決定,而處罰決定中的罰款金額又大多比實際收的“預交款”要少。這為楊某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條件。
如何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辦案檢察官建議,土地執法機關應該嚴格依照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貫徹落實罰繳分離制度。同時,建立監管責任機制,嚴格執行問責制。
來源: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作者:林云 劉宙波
編輯:劉強